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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报销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2018-10-07 01:00:02  阅读:438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方力申


  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者,并且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均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首先,申请人需提供一些证明资料,具体包括如下: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则需提供手术证明和费用凭据。然后申请人需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若条件符合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参保的职场孕妈妈生育所需要的多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孕妈妈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给职场孕妈妈提供的生育津贴不能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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