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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职工报销详情

2018-10-03 16:35:14  阅读:89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梁静茹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且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二)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经中心审核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参保女员工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费用,剩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付。
(2)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女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3)参保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等情况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园区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4)参保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5)报销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结付标准如下
顺产(包括难产):一类医院报销2000元,二类报销2500元,三类报销3000元。
剖产:一类医院报销3000元,二类报销4000元,三类报销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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