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讯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购置心电监护仪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BX2021-SY006
项目名称: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购置心电监护仪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7.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心电监护仪,5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报价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的国内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价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 报价人提供近期的财务状况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报价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证明;
b. 参加本项目报价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无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须提供查询截图);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3)供应商报价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报价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报价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报价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报价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供应商未按报价资格要求完整提供证明材料的,或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视为资格条件不符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27日 至 2021年04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开标大厅。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
联系方式:刘洋024232678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华新国际大厦13楼AB室
联系方式:韩工024-31514481、024-677607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工
电 话: 024-31514481、024-67760776